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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治国先治吏”

1998-07-10 来源:光明日报 尚木村 我有话说

“治国先治吏”。我国自先秦时起,就十分重视对官吏的严格要求,以致在各种法律中,都有管理官吏的专条,如《置吏律》、《效律》、《传食律》、《行书》等。到了汉代,管官的办法又比秦代进了一步。从晋朝开始,把管理官吏的行政法规正式列为国家法律的一部分,称为“违制律”。到了唐代,管理官吏的办法又完备得多,严厉得多了。《唐律》中的职制律有59条之多,其主要内容有:凡超过编制或不应设置而设置的,多一人杖一百,多三人杖三百三十,多十人的,处徒刑一年;选用官吏方面,凡向上级推荐不符条件或不能胜任工作的或应该推荐而不推荐的,有一人,徒刑一年,两人,加半年,最重的,徒三年;在贯彻执行皇帝制书过程中,凡是停留或延缓制书一天的,打棍子一百五十下,三天的,每迟一天加十下,十天的,徒刑一年;在执行制书中,违背制书规定的,徒刑二年,若发生差错,打一百棍子。官吏实无政迹,而立碑表功的,徒一年;若派人妄称己善,向上申请的,杖一百;虽有政绩,自我邀功的,杖一百。监管主司(执行上述法规的人)受财枉法或徇情的都以贪污论罪,轻则杖打,重则徒刑。

唐以后的历代王朝,管官的办法大都实行唐代的制度并加以补充完善。中国封建制度延续两千多年,这不能说不与管理官吏严格的制度有关。

近年来,我们党一直重视对干部的选用和教育,制定了许多选拔和任用干部的办法,提出了一系列规范领导干部行为的要求。然而,有的地方和单位往往以地区各异、情况不同为借口,肢解或篡改上级的正确规定,甚至歪曲中央的政策和法纪,以致“上有政策,下有对策”的情况时有发生,有的甚至搞官官相护。由于缺乏严厉的法规和有效监督,官员违纪犯法不是易地为官,就是“下不为例”,或是不了了之。

官者,管也。东汉王符在《潜夫论》中说:“政令必行,宪禁必从,而国不治者未尝有也。”汉代恒宽也说过:“世不患无法,而患无必行之法”。在西方管理理论中,有所谓“热炉法则”的提法,都是说要把国家治好,必须把官吏治好。

在当前政府机构改革过程中,我们一定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管理。要制订一部更完备的管理官员的“行政法”,把散落在各种法律、制度、办法、条例中的有关条文,归纳其中,对超编、乱设机构、选“官”非人,以权谋私危害职工群众利益,以及出于私利运用手中权力违纪、犯法的官员,分别情况予以严格处分。只有这样,才能保证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,也才能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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